七、债务与责任
(一)债务:
债务为应为给付的义务,而责任则为强制实现此债务的手段: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强制执行的方法实现债权。
性质:(1)义务的一种;(2)本质是不利益:利益对立,对价,社会公平。(3)内容特定;(4)不能永续存在,继承。
分类:
1 给付义务:(1)主义务:固有、必备,决定债的类型。(2)从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补助主义务,不决定债的类型,最大满足债权人利益。法定、约定、诚信和补充合同解释。
2 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义务的区别:(1)主义务自始确定,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随合同关系的发展而形成,任何合同中都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限制。(2)主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构成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不履行给付义务,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可要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
4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二)责任:债务履行的担保;法律上的强制。
(三)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罗马法不区分,后世民法始有区分。日尔曼法的贡献。
法律义务:法律强制。前提、后果
1 债务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债务的保障。债务不履行发生责任,或被强制履行或承担不利后果。
2 债务为“当为”不包含法的强制。责任包含国家强制力。
3 责任与诉权相联。连接权利与权力。无责任的债务是不完全的债务,难以得到履行。
4契约债务与契约责任有明显区别(债务的意定性,责任的法定性)
5侵权行为之债还是侵权责任?
八 债权与物权
(一)联系:
(1)大多以物权为基础;(2)大多以取得所有权为结果(3)都是财产权。
(二)区别:
(1)请求与支配(2)法定与约定,因不法行为取得与合法和事, 实。, (3)相对与绝对;(4)客体;(5)效力:1)排他性与相容性;2)优先性;3)追及性;(6)期限;(7)转让的限制,物权一般没有。(8)保护:债权,实现利益,一般限于民法。物权,恢复支配,以恢复原壮为原则,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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