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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