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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