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惩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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