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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