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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