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缺席判决
(一)缺席判决的概念
缺席判决是对席判决的对称,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二)缺席判决的适用
1、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被告反诉,非必须到庭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对反诉可以缺席判决;3、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4、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审理,经审理,确定无独立请求权人承担责任的,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一、诉讼中止
(一)诉讼中止的概念。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虽然都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但二者是不同的制度,存在很多的不同。
(二)诉讼中止的适用范围。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3.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并产生诉讼程序暂时停止的后果。
二、诉讼终结
(一)诉讼终结的概念。诉讼终结是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二)诉讼终结的适用范围。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是诉讼的非正常终止。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终结裁定一经宣布,诉讼程序即告结束。对于诉讼终结的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本章特别提示:
一、普通程序在审判程序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二、起诉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对其内容和格式应当掌握。
三、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一些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一些原来在是否受理的认识上不是很清楚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应当熟悉。
四、对庭前准备程序应当结合《证据规定》中的有关内容来学习。
五、撤诉制度只对原告适用;缺席判决不仅仅对被告适用;延期审理推延的只是开庭审理的时间;诉讼中止暂停是整个诉讼活动;诉讼终结是在非通常的情况下结束诉讼。此外要掌握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等制度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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