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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本章提要:理解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掌握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和特征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排除妨害的强制性手段,是对行为人的一种教育手段,从目的上讲,是为了维护民事诉讼秩序,从直接功能上说,是对妨害民事诉讼地行为予以排除。

       其特征主要有: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作出,根据的就是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针对的是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的是民事诉讼秩序;

       (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有人民法院有权适用;

       (四)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主要是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来运用。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环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一)行为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二)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三)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四)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一)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三)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有: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第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第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四)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拘传。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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