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四、延期审理

       (一)延期审理的概念

       延期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情形,使案件在原定的庭审日期无法进行或案件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推延开庭审理日期的制度。

       (二)延期审理的适用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五、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是指受诉人民法院从立案到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法定审理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上述期限内仍未能审结,还需要延长的,得报上级法院批准。

       第五节撤诉和缺席判决

       一、撤诉

       (一)撤诉的概念

       撤诉是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裁判之前,以一定行为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对案件停止审理的行为。

       (二)撤诉的种类

       1、申请撤诉。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后、法院作出裁判之前,以书面的方式明确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行为。狭义的撤诉单指撤回起诉,广义的撤诉还包括撤回上诉。

       2、按撤诉处理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法院可按撤诉处理:(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2)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3)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撤诉的法律后果

       1.诉讼终结;2.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3.撤诉当事人仍有依照法律规定起诉的权利;4.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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