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二、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二)审查起诉和立案。

       人民法院审查起诉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第二、对起诉状的内容和相应的起诉手续进行审查。第三、对是否属于重复诉讼的审查。

       立案,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根据审查的情况,决定对起诉予以受理的活动。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审查的情况,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符合起诉条件、起诉状内容符合要求、起诉手续完备的,应当在接到起诉状后的7日内决定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如果起诉状的内容有欠缺或者起诉手续不完备,则应当通知起诉人补正起诉状或者进一步完备起诉手续;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如下情形:(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3)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案件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告知原告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依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6)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和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7)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起诉人按申诉处理。

       (三)受理的法律后果。第一、受诉人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和承担审判职责;第二、排斥其他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第三、双方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第四、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节审理前的准备

       一、审理前准备与审前准备程序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正确、及时处理所进行的的一系列必要的活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或司法实践中将审理前的准备确定为一定的程序,从而形成审前准备程序。由于审前准备程序对开庭审理有很重要的影响,所以,不少国家对审前准备程序都十分的重视,为审前准备程序所确定的步骤和任务都十分的明确。

       二、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一)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二)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三)、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四)追加当事人。(五)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其他工作:对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对案件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合议庭认为需要鉴定、审计的,应当交由有关的鉴定部门鉴定或委托审计机关审计;当事人在审前阶段有意愿协商解决纠纷的,合议庭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让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协商解决;合议庭在审查材料后,如果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迳行调解;开庭3日前依法用传票或通知的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开庭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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