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本章提要:理解简易程序的概念、了解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以及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述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它与普通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都是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第二,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案件不是简单的诉讼案件,而是一般或重大、疑难的案件,应当改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两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就操作规范而言,简易程序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第二,就适用范围而言,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而普通程序适用于一般或重大、疑难的民事案件;第三,就适用的法院而言,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而普通程序适用于任何级别的人民法院;第四,就诉讼效益而言,简易程序比普通程序快速、经济。
二、设立简易程序的意义
第一,简易程序的设立,是我国司法工作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体现;第二,简易程序的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第三,简易程序的设立,是合理的诉讼机制的需要;第四,简易程序,方便了人民法院办案,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办案效率。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审判实践中,下列案件一般被列为简单的民事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1.当事人双方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在给付的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争议不大的案件;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争讼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争议金额不大的其它案件。
根据《意见》,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般审理较大的复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不服一审裁判而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所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适用
一、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二)受理程序简便并可当即审理。简易程序的受理没有普通程序中法律明确规定的审查起诉、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即7天的限制。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一起到人民法院来要求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当即受理案件后,可以对案件当即进行审理。
(三)传唤和通知的方式简便、灵活。传唤和通知的方式简便,即是指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不同的简便的方式进行传唤,比如口头直接通知、打电话、捎口信等方式,都是可行的。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