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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的概念和意义

       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的意义主要在于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对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核实;有利于审判人员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并能有效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扩大办案效果。

       开庭审理有一定的法定形式:开庭审理应当在法庭上进行;开庭审理原则上要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应当以言词审理的形式进行。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

       (一)预备阶段。预备阶段是开庭审理的最初阶段,在这阶段所进行的工作,是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作准备,内容包括: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审查核实各种证据,全面调查案情的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4.宣读鉴定结论;5.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调查结束之前,审判人员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作最后陈述。

       (三)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为支持己方的主张,在法庭上就案件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的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的顺序依次是: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4.各方当事人相互辩论。辩论终结之前,审判长应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他们各自的最后意见。

       (四)评议和宣判阶段

       1、合议庭评议。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多数人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但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2、宣判。根据审判公开原则,无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都应该是公开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

       三、开庭审理笔录

       开庭审理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是书记员对开庭审理过程的全部审理活动和诉讼活动所作的真实记录。法庭笔录应当制作得全面、正确,法庭笔录应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当事人申请内容和法庭不同意补正的理由在笔录中说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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