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的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律管辖。管辖恒定制度具体表现为:第一,原告起诉时,依法律规定某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案始终由该法院管辖,而不随案件有关情形的变化而发生管辖权转移。第二,原告起诉时,依法律规定受诉法院并无管辖权,但受诉法院未发现,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即视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此后就不得变更管辖法院。
本章特别提示:
一、除劳动争议外,各类民事争议的解决,有关机构或群众组织的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
二、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对案件的管辖权,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诉讼中发生变更而受影响。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它不具有管辖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案件的权限。
四、一般地域管辖中的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相关情形要掌握。
五、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强调我国法院对华侨和居住在国外或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的离婚诉讼的管辖权。
六、注意理解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当事人约定与合同实际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所在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情况,则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法律未将被告所在地法院列为管辖法院。
八、注意掌握共同管辖中管辖法院的确定。
九、注意掌握协议管辖的条件以及认识清楚合同中的争议条款具有独立的意义。
十、注意掌握移送管辖的条件。
十一、注意理解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移送管辖是为了纠正管辖权行使的错误,移送给另一个人民法院的仅仅是案件而不转移管辖权;管辖权的转移,是为了调节级别管辖制度,以适应案件审理的客观需要,移送的不仅仅是案件,更主要的是移送了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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