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除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非诉案件适用独任制法庭形式外,对其它民事案件的审理,一律采用合议庭的形式。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由于审理对象的不同有所差别。

       三、合议庭的内部关系是指合议庭成员相互之间的关系;合议庭的外部关系是指合议庭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关系。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予以指导,对其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

       本章提要:主管的概念及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管辖的概念和种类;主管和管辖制度的具体规定及其意义。

       第一节主管 

       一、主管的概念

       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民事诉讼中的主管,确定的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和权限,即确定哪些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哪些民事纠纷由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负责处理。

       二、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包括:(一)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案件。(二)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纠纷。(三)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四)《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主要包括: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申请支付令案件、公示催告案件、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等。

       三、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机关的关系

       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机关的关系,是指在处理民事纠纷问题上,相互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一)人民法院与有关群众组织、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主管的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民事纠纷发生之后,有关群众组织、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有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二)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主管的关系。就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主管关系来讲,目前存在这样两种情况

       第一,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纠纷先需要通过仲裁,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仲裁还是诉讼,由当事人择其一。

       第二节 诉讼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法设立诉讼管辖制度的意义是:第一,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第二,便于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第三,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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