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民事审判权与审判组织
本章提要:民事审判权的概念、内容、特征和功能。审判组织的概念和形式;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合议庭的适用和组成;合议庭内外关系以及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第一节民事审判权概述
一、民事审判权的概念
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从作用上讲,民事审判权是国家用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国家权利;从形式上讲,它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从实质意义上说,民事审判权是民众赋予国家通过法院来行使的一种权力,是服务于当事人诉权的一种权力,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
二、民事审判权的特征
(一)民事审判权的主体是唯一的。(二)民事审判权对象是特定的。(三)民事审判权启动的被动性。(四)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五)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六)民事审判权对双方当事人作用的中立性。(七)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终局性。
三、民事审判权的功能
(一)是法院参加民事诉讼的根据。(二)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进行审判行为的基础。(三)与当事人的诉权共同构成完整的民事诉讼机制。(四)保障诉讼的有序进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节民事审判权内容
一、受理起诉权
受理起诉权,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的权力。其具体内容包括:(一)对起诉的审查权;(二)决定是否立案权。
二、调查证据权
调查证据权,是指法院依法对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调查的权力。法院的调查权主要表现为:(一)自行调查权。(二)委托其他法院行使调查权。
三、诉讼指挥权
(一)确定有关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二)指挥整个诉讼按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进行。(三)指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四、特定事项处分权
在民事诉讼中具体涉及这样的一些内容:(一)为了保证审判公正和法院判决的正确性而对有关事项作出处分。(二)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保证诉讼能顺利的进行而对有关事项所作出的处分。(三)为了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或实现法律文书而作出的处分。
五、民事裁判权
民事裁判权,在民事诉讼中具体表现为法院对案件程序问题的裁定权和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判决权。(一)民事裁定权。(二)民事判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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