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至第21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具体分工为:
1.《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重大的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而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地域管辖的种类
(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有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一般地域管辖中,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原则,但法律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和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出发,确定在某些情况下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又称合意高下或约定管辖。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第二,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第三,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当事人不能以协议进行约定;第四,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此外,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四)专属管辖
第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 第二、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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