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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在确定管辖制度时,主要依据下列原则:第一,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第二,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第三,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第四,尽可能均衡各个法院的工作负担的原则。第五,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第六,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

       (一)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所在地之间的联系。(二)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的大小、诉讼标的额大小。(三)诉讼标的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四)争执的财产所在地。(五)当事人的协议。此外,法律上在确立管辖制度时还考虑一些比较特殊的因素。如根据法院的裁定确立的指定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根据被告的答辩而确立的应诉管辖,等等。

       四、理论上对管辖的分类

       (一)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是指根据法院的裁定、决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以法律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种类的案件,只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三)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是指因诉讼主体或诉讼客体的因素,使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第三节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我国,法院在等级上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在我国,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的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所谓案件的性质,是指依据诉讼标的的内涵所确定的案件的属性,如诉讼标含有涉外因素的。所谓案件的影响大小,则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案件本身涉及的人或事;二是案件处理后有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三是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额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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