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五)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则是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依据一定的规则,确定其中的一个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第五节裁定管辖

       一、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指定管辖的规定,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况有两种:第一,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第二,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移送管辖的规定,进行移送管辖,应符合的条件是:第一,受诉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依法没有管辖权;第二,接受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被认为对案件依法具有管辖权。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移送只能进行一次。

       三、管辖权转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管辖权的转移有下列几种情况:第一,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认为由自己审理为宜,而决定调上来由自己审理,从而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第二,上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管辖的案件,认为由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而决定送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因此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下级人民法院;第三,下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

       第六节管辖权异议与管辖恒定

       一、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受诉的该案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管辖权异议应当由案件的被告提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共同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二,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管辖异议有理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异议无理的,受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10日之内,向受诉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依法应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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