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4.执行死刑的停止。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该条2款又规定:“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和罪犯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及时将罪犯直接送到监狱等场所。看守所应对上述法律文书认真核对,如果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或者记录不准确,应由法院补充、改正。监狱等场所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或者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有权依法拒绝收押。

       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应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有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执行;没有拘役所的,可放在就近的监狱执行;远离监狱的地方,可以放在看守所内执行。对于放在监狱执行拘役的罪犯,应组织他们参加劳动,并可从劳动收入中“酌量发给报酬”。看守所对拘役犯要实行分管分押。拘役犯在服刑期间,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路费自理。路途较远的,可以累计使用假期。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后,执行机关应将其罪名、刑期和服刑地点通知其家属。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后,应由公安机关发给释放证书。

       执行机关对于罪犯死亡、调离或脱逃满两个月尚未捕回等变动情况,应当书面通知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和担负监所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有期徒刑、拘役缓刑判决、裁定的特点是在宣布刑罚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又在一定的期限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在一定时间期限内不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要执行原判刑罚。所以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有期徒刑、拘役缓刑判决时,应当将罪犯交给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并向被裁判人宣布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注意的事项:

       第一,遵守国家法律;

       第二,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第三,迁居或外出要向所在单位或执行机关报告。

       被宣告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满未再犯罪的,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宣布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并报告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被缓刑人在考验期内重新犯罪,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将前后两个罪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罪犯应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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