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2)应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却没有适用该条款,而适用了另一条款;

       (3)应该适用的个别法律条款适用了,但还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款却没有适用;

       (4)应当进行数罪并罚的案件,没有进行数罪并罚。

       3.量刑畸轻畸重。量刑畸轻畸重,是指原判刑罚超出了法定的量刑幅度,有两种情况:一是高于法定的量刑幅度;二是低于法定的量刑幅度。

       4.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判决或裁定的正确性。如,没有依法组成合议庭或合议庭成员不合法定条件;非法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参加了审判;在诉讼过程中有刑讯逼供的情况;申诉人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不仅指适用实体法上的错误,也应包括适用程序法上的错误,因此原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也可以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这样做不仅是为了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也是严肃执法,加强法制的需要。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需要在审查各种证明生效裁判可能错误的材料的基础上做出决定。证明生效裁判有错误的材料一般来源于下列渠道: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这些人与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有切身的利害关系,也较易发现判决或者裁定的错误,法律赋予他们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利于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发现判决和裁定的错误,从实践情况来看,当事人等的申诉一直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最多和最重要的材料来源。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虽然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但也不是毫无效力的。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其他公民的申诉或一般信访。其他公民了解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也可以起到促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查的作用。

       3.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所提出的意见。它们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判决和裁定有错误,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希望能通过复查加以纠正。司法机关可以据此发现生效判决或裁定的错误,所以这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

       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具体案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时的这些活动,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有关的司法机关必须研究处理。经研究发现生效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就应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并在案件重新审判后,报告处理结果。

       5.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了错案。它们在日常办案、复查案件和总结工作中,也可以发现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遇到这种情况,即应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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