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一)法理学部分

       1.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1)意志性,法体现的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国家性,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权力的体现;(3)规范性,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确定人们的行为规则,以确立、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4)强制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违反义务的行为予以国家名义的制裁。

       3.法的适用

       广义的法的适用是指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被国家授权的非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狭义的法的适用仅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诉讼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并且做出裁决的活动。

       4.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法律制定是一项专属国家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职权行为,任何政党、企事业单位、个人均不能进行立法活动。

       5.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通常与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

       基本原则主要有:(1)科学性原则;(2)民主性原则;(3)合宪性原则。

       6.法的制定程序

       法的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等法的制定活动中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在我国,按照法的制定机关性质不同,可将法的制定程序分为两种,即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和行政机关的立法程序。这里我们只对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作一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立法实践,我国立法基本按以下程序进行: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

       程序。

       7.法律冲突

       受一项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关系的牵涉,各有关国家的内容不同,效力并存的法律在调整同一项法律关系时产生的冲突现象。

       8.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它们是由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根据制定的机关和效力层级及范围的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9.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10.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

       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1)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行政部门,即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3)事业组织,指那些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按照法律、法规由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11.法律效力

       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12.法律关系

       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人们相互间结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13.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4)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14.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i)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15.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

       16.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17.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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