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普通共同诉讼及普通共同诉讼人
一、普通共同诉讼及普通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将其合并审理而形成的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同,即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可以说,普通共同诉讼制度完全是为诉讼效益而存在的。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形成条件
1.构成普通共同诉讼的各诉必须属于同一法院管辖;2.需经当事人同意;3.需经人民法院决定。
三、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一)诉讼标的数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通常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而普通共同诉讼却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性质相同的诉讼标的。
(二)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分别与对方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存在,在实体上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三)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紧密相联,不可分割,一人的诉讼行为,只要经全体同意或者认可,则对全体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各自处于独立的地位,每个人的诉讼行为由各自负责,不对他人发生法律效力。
(四)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当事人对诉讼的形式没有选择权,而普通共同诉讼是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当事人对诉讼的形式有选择权。
(五)裁判的作出不同。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必须统一作出,即案件不仅合并审理而且裁判必须合一,裁判对所有的共同诉讼人有同一的法律效力;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裁判,应当分别作出,对各个共同诉讼人的裁判分别对各个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本章特别提示:
一、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审理的诉讼。共同诉讼的参加人为共同诉讼人。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情形。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必要必要共同诉讼中的一人的行为经其它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它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三、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一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的条件。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各共同诉讼人间的诉讼行为只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对其它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四、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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