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四节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用以在诉讼中解决民事纠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类:

       (一)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1.起诉权、反诉权2.放弃、变更或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3.请求和接受调解权4.和解权5.上诉权6.撤回起诉、上诉权7.请求执行权(二)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1.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权2.申请回避权3.提供证据权4.辩论权5.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权6.查阅本案庭审材料权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依法行诉讼权利,不得滥用。

       2.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使诉讼正常进行。

       3.自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书等。

       第五节 当事人的更换与诉讼权利的承担

       一、当事人的更换

       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中将不正当的当事人更换成正当的当事人。与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益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才是正当的当事人,在大陆法系正当的当事人被认为是适格的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是诉讼必须解决的问题。当事人适格与当事人能力是两个概念。当事人能力是从一般的、抽象的意义上确定有关的主体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而当事人适格,则是要求在一个具体的诉讼中,该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对该诉讼的诉讼标的主张权利的能力。所谓不正当的当事人,也就是不适格的当事人,是指与本案诉讼标的无关,不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我国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当事人更换制度。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取消了当事人更换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有当事人不适格的情况,一般都采取驳回原告起诉的方式解决。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担

       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担,是指在诉讼中,由于特定的原因,某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他人,由该人继承其诉讼地位继续进行诉讼。发生诉讼权利承担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1.一方当事人死亡,由其继承人承担其诉讼权利义务。

       2.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买卖、赠予等,由新的所有权人承担其诉讼权利义务。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与他人合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原法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果发生分立,则由分立的新的若干法人共同承担原法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果法人被上级主管机关撤销,则由主管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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