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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一)法定型

       这是指必要共同诉讼人形成共同的权利或共同的义务是法定的、固有的。

       (二)约定性

       这是指必要共同诉讼人形成共同的权利或共同的义务是因合法约定而产生的,即当事人通过合同而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共同的义务。

       (三)事实型

       这是指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共同的权利或共同的义务的是因某一事实而形成的。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如何对对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具体而言,就是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有何影响,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世界上的一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在处理这个问题时采用的是对当事人诉讼行为进行有利推定的原则,即: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有利于共同诉讼人全体的,对全体发生法律效力,不利于共同诉讼人全体的,其效力则只及于本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对此问题不实行有利推定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即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追加当事人涉及到民事诉讼当事人人的处分权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是否有违处分原则呢?如前所述,必要共同诉讼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共同诉讼人间存在着共同的权利或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可分性,其中任何一人都无权对共有的权利或义务进行处分,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就必须一同起诉,一同应诉,由法院合一审理,合一判定,最终法院才可能对纠纷作出公正的彻底的解决,所以,法院的这种干预并不违反民事讼诉的本旨。

       五、必要共同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由于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因此,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当一起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终结,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作出统一的判决,该判决对所有共同诉讼人都具有同一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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