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讼权利能力与当事人适格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无论案件的具体情形如何,有关的主体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而当事人适格则是就特定的诉讼所涉及的当事人资格的问题,即谁应该作为正当的原告起诉或谁应当作为正当的被告应诉。
二、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指的是当事人能够亲自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二)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都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某些活动的实际能力,因此,二者有密切关系,但不完全对应。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一样,取决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法人、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完全与其诉讼权利能力一致,有诉讼权利能力就有诉讼行为能力。
第三节原告与被告
一、原告与被告的概念和特征
(一)原告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原告具有以下特征:1.原告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2.原告是主动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人。3.原告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结束以及诉讼的审判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二)被告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与其发生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与原告利益相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被告具有以下特征:1.被告是被人民法院传唤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的人。2.从形式上看,被告是被动地参加诉讼,消极地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人。3.被告的行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化和消灭同样发生重要的影响。
二、当事人的确定
当事人的确定,是指就具体的案件来讲,确定何人为诉讼的当事人。当事人的确定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关系到案件的管辖、审判人员的回避、诉讼进行的实际意义、乃至判决的效力等问题。
当事人的确定,首先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标准问题,关于确定当事人的标准,主要有这样几种学说:一是意思说,即以原告的起诉企图为标准,也就是以原告实际想法作为标准;二是举动说,即以原告的实际举动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标准;三是表示说,即以原告在诉状中所记载的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四是适格说,即以解决实体法的纠纷最为恰当的主体作为确定的标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实体关系说。我们认为,相对而言,以表示说来确定当事人是有道理的,一是它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二是它反映出了诉讼独立于实体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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