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本章特别提示:

       一、当事人是指因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特征:(1)与案件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3)受法院裁判的约束。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与其发生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与原告利益相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起诉的条件及被告应诉应注意的问题。

       二、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诉讼行为能力是指亲自进行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分为两类:有诉讼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

       三、诉讼权利是诉权在诉讼中的具体化,是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重要手段。掌握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具体内容。

       四、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将不正当的当事人换成正当的当事人。当事人承担是指在诉讼中,由于特定原因某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他人,由该人继承其诉讼地位而继续进行诉讼。发生当事人更换的原因。

       第十章共同诉讼人

       本章提要:共同诉讼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共同诉讼的分类及其构成;共同诉讼的具体规定;共同诉讼人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第一节 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概述

       一、共同诉讼及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相对于当事人结构为一对一的诉讼而言,我们把这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原告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稿和被告双方均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为混合共同诉讼。

       根据共同诉讼形成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二、共同诉讼的意义

       一方面,既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又节省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的时间、人力和费用,且使诉讼程序得以简化,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必要共同诉讼,人民法院一并审判又可以避免对同一事件作出相互予盾的裁判,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和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节 必要共同诉讼及必要共同诉讼人

       一、必要共同诉讼及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居于多数当事人一方的当事人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认为属不可分之诉,而进行统一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的诉讼。所谓共同的诉讼标的,是指共同诉讼人在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或是有共同的权利,或是有共同的义务,即他们或者是共同权利人,或者为共同义务人。这种权利义务的共同性和不可分割性,使得共同诉讼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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