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2)其他类似权利:撤消权和抵消权

       2 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即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不能履行”:金钱债务没有不能履行,种类物之债一般不构成不能履行。“无效果”。

       例外:(1)住所变更,重大困难。(2)破产,中止执行。(3)书面形式放弃。

       3 基于一般债务人的权利。

       (三)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

       1 保证人的求偿权,要件:(1)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2)主债务人因保证而免责;(3)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

       2 代位权: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行使债权,为确保求偿权而设立。要件;(1)已经承担保证责任;(2)有求偿权。

       3 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

       二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一)保证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其理由如下:

       1.保证期间允许当事人约定,且首先看约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时,才采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而诉讼时效期间一律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虽然消灭时效可以减轻,但不得排除或加重之。”

       2.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一直未向保证人主张履行保证债务,保证债务也未随着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断而改为适用诉讼时效期间,那么,保证债务消失,亦即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不复存在。保证期间届满使债权本体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仅使债务人产生抗辩权,并不消灭债权自身。

       3.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制度,

       4.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要保证人无抗辩事由,保证期间就功成身退,让位于诉讼时效期间。这表明保证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因为它若为诉讼时效期间,就不会存在着上述“保证期间就功成身退,让位于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

       5.保证合同规定有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约定的开始时日。保证合同无此约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场合,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在一般保证场合,在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责任编辑:admin)
无法在这个位置找到: jiangxi/ajaxfeedback.htm

经典图书

  • 国考新大纲系列
  • 名师模块教材
  • 面试教材系列
  • 公务员省考教材
  • 华图教你赢系列
  • 热门分站
  • 热门地市
  • 热门考试
  • 热门信息
  • 热门推荐
2015省公务员考试高分课程体系
2015年地方公务员考试高分备考特训营
  • 申论
  • 行测
  • 面试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时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