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债的保全: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一 设置原因:
责任财产成为债的一般担保,强制执行。(1)建立债时,财产影响信用。债成立后,责任财产关系债的实现。(2)事先的积极保障:但设定担保,特殊手续,或第三人意思;事后的消极保障:强制执行、赔偿、留置:限于特定债务,或程序复杂,限于现有财产。
所以,在此之外,代位权:保持财产;撤消权:恢复责任财产。集积极和消极于一身,预防和补救作用。
二 代位权
(一)性质:
(1)实体法的权利非诉讼法的权利。
(2)债权人的权利非代理权。
(3)是债权人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不是直接实现自制机利益的权利;
(4)使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以行使他人利益为内容的管理权,是广义的形成权。
(二)代位权成立要件:
1 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合同法》明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限于“到期债权” ,
一是未到期的债权第三债务人可以决绝提前给付,无法行使代位权。但在第三债务人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代位申报加入破产债权。
二是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还应包括 :(1 )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如所有物权返还请求权;(2)形成权。合同解除权;(3)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4)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等。(5)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误解的撤消或变更权。
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1)非财产性权利。(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 ,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 ,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3)不得让与的权利。(4)不得扣押的权利。如 ,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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