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是合同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特征。
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合同请求或诉讼,也不应承担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权利。
1 主体 :合同关系只能特定主体之间,彼此间才能提出请求,不能向第三人提起。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2 内容:除非有特别规定,只有当事人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权利。
(1)权利不及于第三人,义务不约束第三人。例外;产品责任。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义务;
(3)合同只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之债一般只有对内效力。例外:债的保全
3 责任:违约责任一般只有当事人承担,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也不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方应对自身原因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第三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仍然要承担责任。例外:第三人侵害债权。
(3)债务人只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不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1 二者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有区别。
(1)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只有在自己已经履行或者提出履行以后,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也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单务合同中,因为只有一方负担义务或者另一方虽然负有义务但其所负的义务并不是主要义务,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和牵连问题,不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向负有义务的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时,对方无权要求同时履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
2 因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因为一方的过错而使合同不履行,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则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但在单务合同中,一般不存在上述情况。
3 风险负担不同,单务合同一律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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