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支付对价)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1 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的注意义务较低;而在有偿合同中,义务重。
2 对主体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不能设立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但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例外:负反还原物的合同仍须同意。
3 可否行使撤消权不同;
4 有无反还义务不同(善意取得)。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和明文规定了一定的名称)
1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
意义:(1)补充当事人约定的疏漏,使内容完备。(2)设有强制性规范,矫正作用。
2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3 意思不完全时的法律适用:
(1)法律行为和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纯粹非典型: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依合同、诚信、斟酌交易习惯。
(3)合同联立:数个合同具有相互结合关系。1)单纯外观结合,无依存关系:分别适用各自的合同规范;2)效力存在相互依存:各个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分别判断,但效力上被依存的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消时,依存的合同同其命运。
(4)混合合同:数个合同的部分构成的合同。1)典型合同附其他种类的从给付:原则上适用主要部分的合同规范。2)类型结合合同:分别适用各部分的典型和规范,并依可推知的意思调和分歧。3)二重典型合同:互负给付分属不同的合同类型。分别适用各典型合同。4)类型融合合同:一个合同中所含的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分别适用典型合同的规范。
(四)一时的合同和继续合同(时间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
一时的合同:一次给付便实现和内容。
继续性合同;非一次给付可完成。
1 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少;多(信赖)
2 合同消灭时是否朔及既往不同。
3 违反继续性合同区分,个别给付与整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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