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两种:
(1)形成权,是仅凭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2)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给付请求予以拒绝的权利,即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根据权利的成立条件是否完全
既得权是成立条件完全具备,权利主体已经实际获得的权利。如当事人已经享有的所有权、债权等等。
期待权是成立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将来可以或有可能完全具备的权利。这种权利在目前虽然并未被权利主体所实际取得,但其将来可以或有可能取得。如附停止条件的债权、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四、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一)自然事实
1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如,不可抗力,人的出生和死亡
2 状态:某种客观状态的持续。如,时间的经过
(二)行为
行为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
1 适法行为: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和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1)表示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为要素的适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并且法律承认在该行为成立时有该意思表示的意欲内容来确定法律效果呢的表示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或情感通知为构成要素的适法行为,类似于法律行为,包含有意思表示或某种特殊精神内容的表示行为。
区别:此意思或精神表示,不直接追求也不直接落实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效力根据法律来确定,法律效果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特定的精神内容。
相同:以意思表示或精神内容为构成要素。
种类:
1)意思通知:将自己单纯的意思态度表示出来,如承诺的拒绝。意思通知不能直接落实法律效果,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
2)观念通知:行为人将其对一定事实的观念加以表示,法律对其赋予一定能够的效果,如承认他人债权的存在。
3)情感通知:行为人表达一定的感情,法律直接赋予一定法律效果,如被继承人的通知。
(2)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不同于准法律行为,后者与一定的法效意思或特定的精神内容有关。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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