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论
一、民法与商法
(一)民商分立:
1 民法典与商法典并存,如1804法国民法典,1809法国商法典;
2 民法与商法的地位和效力不同,民法是普遍法,商法是特别法,调整商事关系时商法优先;
3 司法管辖权方面,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商事案件由商事法院管辖;
4 内容:民法典:总则—权利能力一般到特殊;商法典:没有系统的总则:商主体,票据等。
(二)民商合一:
1 民法在私法体现中具有牢固的地位,商法很难捍动,树立独立地位受到威胁;
2 参与经济活动主体具有普遍性,法律不宜以主体身份提供保护,中世纪以来商人的独立地位逐渐消失,动摇了商法的独立地位;
3 时代发展,商法典的内容陈旧,通过商法典本身的修补无法满足需要,单行商法增多,商法典支离破碎,难以与民法典分庭抗礼。
4 学术界对民商分力置疑,对合一则鼓励倡导。我国学者一般都主张民商合一,即商事法规是民事特别法,商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三)评价:
1 不能绝对化,两种主张不应影响到商法规范的存在和发展;
2 民法商法化,牺牲静的安全保护动的安全,如表见代理,公示公信,无因性等;商法民法化,商主体 的交易范围日益拓展。
3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表现形式和作用上各有独立性;
4 构件我国的民商法体系,不能模仿和照搬合一或分立,,指定独立的商法典没有必要,应以民法为基本法,以具有部门法性质的单行商法为主干,以众多民商特别法为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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