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四 权利的分类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涉及的范围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均对权利人承担义务。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相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有的区别:
1 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即受绝对权约束的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又被称为“对世权”。
相对权的义务主体为特定的相对方当事人,即受相对权约束的仅仅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又被称为“对人权”。
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这一区别仅仅具有相对性。相对权如果遭受义务人之外的其他人的侵犯,权利人同样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如合同权利遭受第三人侵犯时,权利人有权对其主张损害赔偿)。所以,相对权在特定情况下对于义务人之外的人也具有约束力。
2 绝对权的实现一般无须他人的积极行为,其权利仅凭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因此,绝对权的义务主体只承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权的实现则一般必须依赖于义务主体的积极的活动(称之为“作为”),故其义务主体的义务主要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义务。
(二)、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根据民事权利的不同作用
1 支配权是权利人排他地直接支配财产或其他标的的权利。
作用一是积极方面,即支配特定的财产或利益,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二是消极方面,即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对标的物的支配,具有排他性质。物权是最典型的支配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也属于支配权。
2 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只能对义务人提出请求,但不得对义务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进行直接的支配。债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而其他请求权则多基于某种权利遭受侵犯而产生,如因物权受侵犯而产生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因知识产权受侵犯而产生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
3 变动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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