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1.非财产性质。

       2.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人格、身份总是属于特定的人。对于其具有的人格或身份,主体既不可转让,也不可放弃。

       3.平等性质。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 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从民事活动的角度看,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平等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奉行“行为立法”的原则(即以主体的行为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而不能采用“主体立法”(即以主体的不同身份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亦即一切民事主体,无论其经济能力如何(大公司或小企业),所有制性质如何(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其行为均应遵循同样的准则,其权利在法律上应得到同样的保护。

       权利能力平等;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保护。

       二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制度中的表现即合同自由原则,其赋予合同当事人以订立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选择合同形式及合同相对方的自由。

       在继承领域表现为遗嘱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了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依法获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而法律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称“公序良俗”)的规定,则是对这一自由的法律限制。

       意思自治排除了他人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不法干预,也排除了不当行使的国家权力对民事权利的侵犯,集中反映了民法之私法的性质。

       20实际基于社会本位,受到限制:强制缔约;产业垄断;标的违法、违背公序良俗;法律法规规定书面形式,甚至公证。遗嘱自由:特留分制度,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可分部分财产。

       三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地实施民事行为,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功能:知道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解释合同;解释和补充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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