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四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指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损害他人依法享有的正当利益,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依法被限制、剥夺或承担民事责任。

       后果:权利人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侵权承担责任。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一、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民事主体或当事人)。

       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民事权利

       1.意思说,认为权利为个人意思所支配的范围。2.利益说,认为权利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3.法力说,认为权利为法律上的一种力量。

       权利的属性:

       首先,利益是行使权利想要达到的目的及行使权利所产生的结果,任何权利都与一定的利益相联系,不存在无任何利益的权利,所以,利益(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是民事权利的核心;权利是成文法固定化了的利益;

       其次,任何利益都要同特定的人相联系,而任何利益的取得或者利益的处分,依民法的基本原则,都应当遵从利益享有人的个人意志。所以,民事主体的意志(意思)使特定的利益得以与个人发生联系;

       第三,法律强制力是当事人实现一定利益的意志所获得的保障。离开法律的强制力,任何权利都无从产生。

       民事权利的本质:第一,即任何权利都必然体现、实现和维护主体的一定利益;第二,主体的利益总是可以通过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来主张、实现和维护。第三,主体意图实现一定利益的意志,取决于法律对一定合法利益和意志的承认、保护和限定。

       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意志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即为民事权利。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1.限定性: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限度,民事义务可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如损害赔偿义务),也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如合同义务),但任何义务均有其特定的范围,义务主体仅在其义务范围之内承担履行责任。

       2.强制性:民事义务对义务主体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只能由权利人加以免除,但不能基于义务人的意思而发生变更、免除或抛弃。

(责任编辑:admin)
无法在这个位置找到: jiangxi/ajaxfeedback.htm

经典图书

  • 国考新大纲系列
  • 名师模块教材
  • 面试教材系列
  • 公务员省考教材
  • 华图教你赢系列
  • 热门分站
  • 热门地市
  • 热门考试
  • 热门信息
  • 热门推荐
2015省公务员考试高分课程体系
2015年地方公务员考试高分备考特训营
  • 申论
  • 行测
  • 面试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时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