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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录用考试,根据需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考试排名应按招考公告规定的方式确定,一般可以采取按一定的比例将笔试、面试成绩合成的方式确定,采取其他方式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招考公告中予以发布。

    第二十四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确定。专业科目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录机关的申报和招考职位的需要批准后设置。

    笔试按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组织命题、考试、评卷。

    第二十五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测评内容和测评方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实行面试考官资格制度,建立面试考官库。面试应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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