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四节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是指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因经济确有困难,暂时无力负担或无力负担诉讼费用,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除当事人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外,《收费办法》还规定下列案件免交诉讼费用: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此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人负担。

       本章特别提示:

       一、诉讼费用不包括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所支出的费用。

       二、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的受理费的总额。

       三、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经济情况以及导致婚姻关系恶化的过失大小,决定当事人各自应负担的数额。

       四、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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