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期间、送达
本章提要:理解期间的概念、送达的特点、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法律后果,掌握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耽误与延长、各种送达方式的适用。
第一节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狭义的期间指的是期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期限,是指人民法院或诉讼参与人单独完成或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间。期日,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一定诉讼活动的日期。
期限与期日两者都是有关主体进行诉讼行为应该遵守的时间,但两者有一定的区别:第一,期限一般是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单独进行或完成一定行为应该遵守的时间,期日则是几方主体会合在一起共同进行或完成一定诉讼行为的时间;第二,期限有开始期和终止期,期日通常只确定开始期;第三,期限有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期日则通常是由法院按照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在诉讼过程中指定。
二、期间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的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一)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
(二)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仍然是一种有法律意义的期间,诉讼参与人不遵守指定期间,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期间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 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
2. 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3.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 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四、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没有进行或完成应进行或完成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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