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四、送达的效力

       (一)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开始发生。(二)有关的诉讼期限开始计算。(三)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晓应在何时参加某一诉讼活动,若不参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四)标志着有关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或消灭。

       本章特别提示:

       一、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

       二、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诉讼文书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之内。

       四、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给当事人的文书送交诉讼代理人的,视为对当事人的直接送达。

       五、委托送达只能委托外地的人民法院,而不可以委托其他的单位或个人。

       六、调解书不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可以采用留置送达。

       第十八章诉讼费用

       本章提要:理解诉讼费用的概念、种类,掌握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一节 诉讼费用概述

       一、诉讼费用的概念和性质

       (一)诉讼费用的概念。诉讼费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和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聘请律师所支出的费用;狭义的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二)诉讼费用的性质

       诉讼费用属于什么性质的费用,在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主要的观点有,一是认为诉讼费用中的裁判费用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裁判性活动或服务支付的报酬,同时具有税金的性质;而当事人支出的实际费用具有一定的制裁性。

       二、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

       诉讼费用制度的设立,有如下几方面的意义:第一,收取诉讼费用,可减少国家不必要的开支。第二,收取诉讼费用,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从而减少一部分不必要的诉讼,为国家、也为社会减少了浪费。第三,收取诉讼费用,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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