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具有如下特征:第一,送达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是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二,送达的内容是有关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第三,送达应按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二、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用以证明完成了送达行为的格式化的诉讼文书。其基本内容包括:送达法院的名称,受送达人,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名称,送达的处所和时间,送达的基本情况,受送达人或有关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送达回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法院送达情况的证明。
三、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
(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三)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四)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五)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