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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种类

       在我国,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可以分三两类: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和申请执行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对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征收的案件受理费。具体征收数额的方法如下: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2.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3.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交纳;4.超过100000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交纳;5.超过2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纳;6.超过500000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1%交纳;7.超过1000000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对只涉及人身关系或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收费50元至100元。3.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50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5.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收费10元至50元。

       二、其他诉讼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是: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四)执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

       一、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败诉人承担诉讼费用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确定诉讼费用负担所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也采这一原则。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人负担,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是由于败诉人的过错才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导致了诉讼的进行,所以因诉讼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应由他来承担。

       二、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

       1. 败诉人负担;2.按比例分担;3.协商负担;4.原告或起诉人负担;5.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6.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7.为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

       三、诉讼费用的预交

       在诉讼程序中,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由被告预交反诉的诉讼费用。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原告应在接到法院的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费;反诉案件应在提出反诉的同时交费。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的预交,与一审案件采取同样的原则,由上诉人在预交期内预交。

       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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