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解结束
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第四节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一、调解书
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它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书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格式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
二、调解的效力
(一)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而调解书则是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二)调解的效力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这是因为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协商所形成的结果,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本章特别提示:
一、法院调解的主要特点在于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达成协议,具有结束诉讼的意义,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和调解协议具有执行力。
二、法院调解不仅指调解达成了协议,而且包括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活动。
三、调解的自愿包括进行调解活动自愿和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调解的合法包括程序合法和达成调解协议不违法。
四、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况包括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和制作调解书没有什么积极意义的情形。
五、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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