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三、法院调解的意义

       法院调解具有如下几方面的意义:第一,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提高办案效率。第二,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第三,有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团结。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原则

       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必须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这实际上是法院进行审判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中对法院的调解工作所提出的要求。

       三、合法原则

       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程序上要合法。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内容应当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而不是协议的内容要完全符合国家的法律。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的开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庭前调解的,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二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

       二、调解的进行

       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法院调解应当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

       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调解方案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出;法院原则上不可主动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但双方当事人人共同请求法院提供调解的参考意见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国家的法律,提出有关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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