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十五章保全制度

       本章提要:理解财产保全的概念、种类、适用的条件,先予执行的概念、适用范围和适用的条件。

       第一节 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一)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前保全的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其实质条件是: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其程序条件是: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

       (二)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讼保全的适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其实质的条件是:存在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可能使人民法院将作出的判决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其程序条件是:在诉讼中由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如果是交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保管的,当事人、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或不易提取、封存的动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的措施,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机关在财产保全期间不予办理该项财产转移手续。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是自己以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时间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

       (二)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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