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本章特别提示:

       一、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两者的适用条件是有差别的。

       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三、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十六章 法院调解

       本章提要:理解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法院调解与诉讼中和解的区别,掌握调解书的意义,认识调解的效力。

       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述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和性质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法院调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一种活动,二是指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

       法院调解从性质上讲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是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进行的一项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调解制度是一种审判制度;另一方面,法院调解是当事人自愿进行的一项活动,当事人的意愿在法院调解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调解是当事人行使诉讼上的处分权的一种方式,调解制度又是一项诉讼制度。

       二、法院调解界说

       (一)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在诉讼中有法院调解,在诉讼之外,则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机关的调解。与这些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法院调解有这样的一些特点:

       1.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具有司法的性质;而诉讼外的调解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3.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则不如法院调解规范。

       4.法院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之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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