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第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其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而当事人没有继续要求财产保全并由人民法院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节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二、先予执行的程序
(一)先予执行的申请
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
(二)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
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
(三)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权利人胜诉,先予执行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予执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权利人败诉,先予执行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指出先予执行是错误的,责令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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