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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本章提要:基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基本制度在诉讼不同环节和不同问题上所起的作用。

       第一节基本制度概述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某个阶段或某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一定的差别。相似之处在于对民事诉讼都有指导作用,在民事诉讼法中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都集中反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但从理论上讲,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还是有相当大的差别的具体表现为,基本制度只在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或某些方面起指导作用,而基本原则则对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起指导作用。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的一般制度既有一定的联系,也有相当的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为基本制度通常需要通过一般制度来表现或落实;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基本制度对民事审判程序起指导性的作用,一般制度通常只在某个诉讼阶段具体适用,一般只是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

       第二节合议制度

       一、合议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实行合议制度,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利用集体智彗,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第二,体现审判民主,防止个人擅权,在审判组织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性。

       二、合议制度的内容和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总的来说,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一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参加二审的合议庭;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并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按第一审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形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形式另行组成合议庭。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由合议庭的全体成员共同负责。合议庭开展工作由审判长负责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院长或庭长未参加合议庭的,由庭长指定合议庭中的审判员一人担任。合议庭成员在评议和议决时,具有同等的权利;当合议庭成员的意见不一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合议庭形成不了一致意见时,按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此类案件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第三节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而退出案件审理活动或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证法官中立和公正,确保裁判者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利益上的偏向,以保证案件裁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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