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二、辩论原则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二)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体性问题、程序性问题和证据问题。(三)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四)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是限于开庭审理的辩论阶段。

       三、人民法院对辩论原则贯彻的保障

       第一,人民法院应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机会和条件;第二,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好辩论,引导当事人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辩论权;第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辩论的作用,未在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第五节处分原则

       一、处分原则的含义与根据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法规范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予以支配,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准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处分原则确立的法律依据。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一)处分权为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可依法行使处分权。(二)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三)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三、人民法院对处分原则的保障

       人民法院对处分原则的贯彻应当提供保障,这种保障要求人民法院:第一,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第二,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实现。第三,依法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

       第六节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该项原则的法律依据。这项原则的确立,是基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和保证民事案件公正审判。

       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一、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得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二、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具体方式,是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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