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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在受害人不敢或不能起诉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支持起诉原则确立的法律依据。

       支持起诉的条件应当是:1.加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侵权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国家、社会或者公民的民事权益。2.支持起诉者应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3.被支持的受害人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受害人限于自己的能力或出于某种顾虑,没有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4.支持的形式:一般是道义上的支持或物质上的援助,以及法律知识上的帮助。支持起诉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章特别提示: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权利上,有些权利是相同的,而有些权利是不相同而是相对应的。认为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当事人就有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是错误的。

       二、同等原则体现的是国家之间相互提供诉讼上的方便,表面在通常情况下外国当事人与内国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平等性;对等原则则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家之间对外国当事人在诉讼权利上的相互限制,但这种限制是有针对性的。

       三、法院调解作为一项原则,着重强调的是自愿和合法。自愿包括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自愿和接受调解的结果自愿。合法则是要求程序上合法和调解结果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不是要求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要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辩论的内容包括程序问题、实体问题和证据问题,辩论集中体现在开庭审理阶段,但在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之间通过书面的形式各自阐述自己的观点或反驳对方的观点,也属于辩论的范畴。

       五、诉讼中的处分,包括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但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一定意味着同时就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

       六、就目前而言,在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法官的相关行为,而不包括对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是对已经生效的裁判通过抗诉的形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七、在支持起诉原则中应当注意:支持起诉的主体必须是机关、团体或有关的组织,公民个人不能支持起诉;支持起诉主要是道义上或物质上的,而不是代为起诉。

       八、在审判公开制度中应当注意:(一)案件是否公开审判,一是决定于法律规定,二是在一定的情形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两类: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一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有两类:一是设计商业秘密的案件,一是离婚案件。法定的不公开,法院依法应当一律不公开审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开,而不是一律不公开审理。(二)公开审理与开庭审理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公开审理需要通过开庭审理来表现,即公开审理的案件需要经过开庭审理;但开庭审理的案件并不一定都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因为在一审中,案件如果要以判决的形式结案,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开庭审理。(三)无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一律公开。宣判一律公开是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之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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