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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在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

       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

       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

       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委托合同都属提供服务的合同,都是一方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它们的区别是:

       1 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则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的媒介服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的委托事务则一般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为一定法律行为。

       3 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只有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才可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且如果是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则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行纪合同虽为有偿合同,但行纪人只能从委托人处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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